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将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健全责任制,筑牢不敢不能不想造假的防线。
一是制定《防范和惩治卫生健康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并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是邀请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负责同志就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专题辅导授课。
三是采取实地调研与书面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分析梳理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现状、矛盾问题和对策建议。
四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内有关司局(单位)认真开展防范和惩治卫生健康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专题警示教育、党风廉政建设联学联做等活动,努力营造“不敢、不能、不想”造假的统计工作氛围。
同时,《报告》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
一是加快出台《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实施经国家统计局审批的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指导推动新形势下全系统统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是落实关于防范和惩治卫生健康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逐级强化数据质量控制。
三是探索推进新兴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的融合应用,大力加强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应用,加快转变统计方式方法。
四是着眼履行好统计工作法定行政职能,强化统计专业力量,打造精干高效的卫生健康统计工作队伍。
五是围绕健康中国建设、健康中国行动、公共卫生安全、深化医改、“十四五”规划编制与实施等重点任务,发挥统计服务支撑作用,助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0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就印发了《关于加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力争到2025年,实现卫生健康统计调查体系、队伍建设、数据资源、方式方法日臻完备,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断增强,统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有效支撑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到2030年,建立健全科学治理、权威统一、创新驱动、安全高效的统计工作体系,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重要支撑。
同时,《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要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依法依规加强对本单位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问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质控追溯,及时发现问题,依法予以纠正,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及其他统计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报告》原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2020年9月18日至27日,国家统计局第17统计督察组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开展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督察期间,督察组听取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情况汇报,查阅了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相关文件资料,选取浙江省卫生健康委进行了延伸督察,并对下辖的2市4县区(湖州市及其下辖吴兴区、长兴县,绍兴市及其下辖柯桥区、诸暨市)开展了实地检查。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于2021年3月19日正式向国家卫生健康委进行了反馈。按照统计督察工作有关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扎实推进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现将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部署推进情况
01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统计督察整改工作。委主要负责同志主持统计督察意见反馈会,表示要坚决扛起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政治责任,高标准抓好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及时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通报统计督察反馈意见,强调以督察整改为契机推动卫生健康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第一时间成立统计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相关司局(单位)负责同志参加,负责统筹管理、协调推进整改工作落实。
02加强谋划部署
依据国家统计局督察反馈意见,研究制定《统计督察整改工作方案》和《统计督察整改任务清单》,细化具体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规定完成时限。组织召开统计督察整改工作会,对标对表、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梳理制约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矛盾问题,全面部署开展各项统计督察整改工作。制定《关于做好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印发各地各有关单位分工落实,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委内有关司局(单位)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具体整改举措,确保高标准完成统计督察整改任务。
03加强调度督促
向延伸督察的浙江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统计局督察反馈意见,及时通报有关反馈情况,有针对性地督促重点单位抓好整改落实。发挥统计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启动实施“月调度”工作机制,定期向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及计划,有力有序推动各项整改任务落实。通过组织有关省份现场交流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等方式,调度统计督察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工作步调一致、一体推进。
二整改落实情况
01进一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
一是召开党组会,委党组成员带头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进行再学习、再领会,进一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
二是印发《关于组织深入学习贯彻有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文件精神的通知》,督促要求各地各单位继续加大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文件选编》的学习贯彻力度,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上来。
三是连续组织举办2期全国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培训班,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解读重要统计工作文件,开展业务工作交流。
四是统一购买一批《领导干部统计知识问答》(第二版),分送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司局及各省(区、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同志,供工作中参阅使用。
02进一步履行统计法定职责,依法依规做好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一是修改完善《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经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在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适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组织制(修)订《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等8项统计调查制度,经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报送国家统计局审批。
三是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未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专项清理,加强依法申报工作,并强调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填报统计数据。
四是按照国家统计局《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21》及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委内司局(单位)间协调沟通,明确时限要求,抓紧组织报送相关数据。
03进一步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筑牢不敢不能不想造假的防线。
一是制定《防范和惩治卫生健康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委托实施有关卫生健康统计调查的支撑单位负责人及统计工作人员责任,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是邀请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负责同志就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专题辅导授课,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司局及委属(管)医院、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同志共200余人参加,强化全行业统计法制意识和数据质量责任。
三是采取实地调研与书面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分析梳理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现状、矛盾问题和对策建议,加强对下级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的指导管理。
四是委内有关司局(单位)认真开展防范和惩治卫生健康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专题警示教育、党风廉政建设联学联做等活动,努力营造“不敢、不能、不想”造假的统计工作氛围。
04进一步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开发应用,助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着眼健全完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印发《关于加强卫生健康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通知》,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1)》和《统计业务流程规范(2021)》,督促各地各单位进一步加强统计全过程质量管理。
二是在公开发布《全国第六次卫生服务统计调查报告》的基础上,综合利用调查数据资源,针对重点政策、重点人群及重点地区组织开展相关专题研究,正式出版《全国第六次卫生服务统计调查专题报告》(第1、2辑)。
三是完善卫生健康统计信息发布机制,制定委网站卫生健康统计数据栏目的建设改造方案并启动实施,完成统计信息中心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升级改造工作。
四是坚持定期举办“数说健康”沙龙活动,分批邀请有关统计调查活动的组织实施单位,围绕统计数据分析结果等重要统计内容作介绍解读,强化业务交流、促进统计分析、培养骨干队伍。
五是委内有关司局(单位)通过制定统计调查工作手册、实施数据质量提升项目、组织有关政策施行效果评估等举措,加强统计数据质控和分析应用。
05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持续抓好统计工作条件保障。
一是指导山西、浙江、江西、湖南、广东、海南、四川、陕西、甘肃、宁夏等省份陆续举办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培训班,传达国家统计局督察反馈意见,开展统计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解读培训,提高统计队伍业务能力。
二是着眼加快转变统计方式方法,推进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制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委本级向基层采集数据业务信息系统清单的通知》,最终面向基层采数的信息系统整合精简为46个,切实减轻基层填报负担。
三是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完成省级妇幼平台改造,依托平台加快各层级妇幼信息系统精简整合和信息互通,推进生育全过程信息全省统一归集,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精简基层报表。
四是先后赴有关部委开展统计工作学习交流,重点了解学习健全统计工作机制、充实部门统计力量等经验做法。
五是持续做好委本级经费投入和设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